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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状告中萃公司 杭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
字体大小: 来源: 新华网浙江频道综合 编辑:全息疗肝网 时间: 2007-9-11 1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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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查看大图:求职者状告中萃公司 杭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开庭1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1日电 据《今日早报》报道,昨天上午,有杭州“乙肝歧视第一案”之称的求职者状告中萃公司就业歧视一案在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公开审理。

近两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就在昨天,另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同样理由将富士康杭州分公司告上江干区法院,并提出公开赔礼道歉、5万元精神索赔等讼诉请求。

中萃公司称“深表惋惜”

让人意外的是,作为当事人的陈丽(化名)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之上,而是全权委托律师和民间护肝第一人、杭州女作家赵玉泓参与诉讼。

“当事人的其他条件都非常优秀。”中萃公司的代理律师并不否认陈丽通过了该公司的前三轮面试,最后只要体检通过就可以调档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陈丽乙肝检测结果中三项呈阳性,他们也深表惋惜,因为“直到现在陈丽所应聘的销售运作文员岗位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

“中萃公司和当事人一样,也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中萃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答辩时说,中萃公司在招聘员工过程中一直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不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歧视。但就本案而言,拒绝录用陈丽的行为并非如其所称的“就业歧视行为”,而是基于企业性质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作出的。

应聘岗位是否接触入口食品

“手中拿一瓶封装完好的饮料是不是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如果这样乙肝病毒携带的店主是不是也不能销售中萃公司的产品?”“刘德华作为乙肝防治代言人,本人也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他是不是也不可以为食品饮料代言?”……

陈丽的代理律师和另一位代理人赵玉泓连续发问,并认为,中萃公司虽然为食品加工企业,但其招聘的“销售运作文员”一职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不能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歧视当事人,更不能仅凭此拒绝聘用,从而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具有传染性,不能把其等同于乙肝病人,中萃公司的做法是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危害无限放大,甚至连食品饮料的外包装都不能碰。

“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中萃公司代理律师说,自主经营包括依法自主设定岗位和确定岗位的职责要求,而食品卫生法附则有规定,包括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携带者)不得参与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原告则认为乙肝病毒不经消化道传染)。浙江省的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中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范围除生产、卫生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供销、仓储及质检人员等。

据此,中萃公司要求驳回陈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息疗肝网编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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