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保险理赔标准为何不认医学诊断标准
晨报讯(记者 武新)李先生患有病毒性肝炎乙型,他依据“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为由拒赔。昨天,李先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簿公堂,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保险金。 在庭审中,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说,2003年,李先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2005年9月,他患有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型(中期)”,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认为他的病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拒绝赔付。 记者注意到,这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患肝炎的具体约定是:“爆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说,原告所患肝炎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关于爆发性肝炎的规定,所以该公司不予理赔并无不当。 法官当庭宣布说,他们也曾向原告的主治医师进行了有关调查,该医师从医学角度上称,原告所患的病毒性肝炎就是属于爆发性肝炎。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关于爆发性肝炎的概念是属于急性重症肝炎,而原告所患的是慢性乙型肝炎,不属同一名称。 “保险公司的条款太苛刻,真要是完全符合,病人肯定死了。这不是投保重症险的初衷。”李先生的代理人对重症险提出异议。此外,这位代理律师还表示,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与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不一致,造成了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被确诊的疾病,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符合,保险公司就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而这两种标准不一致,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根本不懂的,以致被保险人获赔的几率微乎其微。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全息疗肝网编缉报道 |